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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和處理家庭暴力的策略及措施立場書

日期: 
2004.04.26

和諧之家防止和處理家庭暴力的策略及措施立場書

 

和諧之家促請政府全面落實「零度容忍家庭暴力」政策,本會建議採用以下的措施,以預防及遏止家庭暴力個案蔓延。

I) 法律層面/執法

i) 制訂 “Pro-arrest Policy”(譯: 支持逮捕政策)

現時當家庭暴力發生,受虐一方縱然鼓起最大的勇氣求助報警,很多時警方只有根據現時的政策及法例,要求受害者作出是否指控施虐者的決定,使受害人承受很大壓力,由於不能承受舉證至親的責任或害怕家人遭受報復,往往不願作證,而警方便只會了結案件的調查。

針對較輕微而初犯的家庭暴力案件,政府應參考外國實施Pro-arrest Policy(譯:支持逮捕政策),意即當警務人員面對懷疑發生家庭暴力的案件時,便要根據一定的程序,收集環境及當事人言語及身體上的證據,只要有任何證供及證據顯示曾有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執法者便可逮捕施虐者返警署,引用有關證據向施虐者作出起訴,參考「警司警誡令」或「簽簿守行為」(Bind Over Order)的做法,建議施虐者接受輔導,若施虐者拒絕接受輔導,則繼續按程序起訴。這樣一方面可免卻受害者上庭指證致親的壓力,另一方面可讓施虐者及早有機會改善暴力行為。我們期望政府可盡快採用有關政策的原則,研究法律的細節安排,以盡快遏止暴力的蔓延。

ii)加強警員處理家庭暴力的技巧訓練

天水圍慘劇反映前線警務人員對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敏感度不足,欠缺對受虐婦女特徵的了解。案中女事主曾入住庇護中心,亦曾表示懷疑丈夫性侵犯受害人子女,可見案件已有暴力發生的前科。若當時警方對家庭暴力有一定的認識,也應明白暴力是會循環發生的,而受虐者大多會因為子女及丈夫而採取隱瞞暴力態度。若警方就因為當事人不願跟進,就此了結案件,實在有違政府一向所謂已採取的「零度容忍」家庭暴力政策,並且縱容了今次家庭慘劇的發生。故此,我們建議警方應緊密為前線警務人員提供處理家庭暴力務個案訓練(如每三個月一次),並把處理家庭暴力的課題優先放在眾多訓練項目之上,以積極加強他們對家庭暴力事件發生的敏感度及處理能力。

iii)危機處理小組駐守警署

警方在處理家庭暴力個案時亦可能會遇上困難,我們亦不能要求前線警務人員充當社工,建議折衷辦法宜採取跨專業合作形式與專門處理家暴的社工配合。讓社工駐守在警署以提供即時支援,包括協助警務人員對家暴的評估並案主的情緒支援及資源提供等。和諧之家在去年(2003年)開始已分別在屯門醫院及將軍澳醫院的急症室展開危機處理服務以支援醫務人員即時處理家暴個案。建議警方亦參考該模式。和諧之家就此也曾建議與屯門警區作試驗計劃,只是暫時未能與有關方面配合。

iv)盡快落實纏繞條例刑事化

為保障受虐婦女免受施虐者的纏繞威脅,我們建議加快落實纏繞刑事化,以保障受虐婦女及兒童的安全。纏繞條例刑事化自2000年討論至今,仍未見政府有何具體落實的措施,反映政府忽視纏繞條例的執行對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性,試想想若一名受虐婦女被前夫不斷纏繞,而社會不能保護她,她如何走出恐懼、重建自信? 過去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有關纏繞刑事化的討論,都集中條例對新聞採訪自由可能造成的限制,引致條例胎死腹中。然而,家庭暴力個案中的纏繞者往往身份明確,與涉及新聞或公眾人物採訪而可能出現有關纏繞問題的情況並不相同,故此我們強烈認為,立法者不應把兩者混為一談,應該獨立就家庭暴力個案中的纏繞行為進行刑事化,加促有關立法程序,及盡快檢討家庭暴力條例,研究加入禁制纏繞行為的內容,使受害者盡快獲得法律保障。

v) 檢討家庭暴力條例(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 Cap189)?

  • 擴大保護對象範圍

我們建議把條例中的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應改為家庭居所(Domestic Home),擴闊家庭成員定義,除配偶、同居男女及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外,前配偶、前同居者及同住的直系及姻親家庭成員也應包括在法例保障範圍內。

  • 對家庭暴力予以明確定義

我們建議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應明確列明暴力行為不只包括身體侵害的行為,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行為及遺棄或疏於照顧沒有自我照顧者,和婚內強姦等不太明顯的性暴力行為,並加強法院在使用逮捕書的權力,即使是性虐待 (如婚內強姦) 或精神虐待等,也可在禁制令附上逮捕書,以正視性虐待及精神虐待這類較不明顯的暴力對受害者的影響。

  • 檢討禁制令內容

我們建議延長禁制令的最長有效期至十八個月,以配合申辦離婚及撫養權手續時間,讓家庭暴力被害人有較大的保障,並建議容許第三者在當事人知悉下代為申請禁制令。為積極改善施虐一方的暴力行為,建議法庭把施虐者曾否參與輔導及教育小組課程及其表現報告,作為應否接納受害者申請延長禁制令有效期的評估項目之一,即若施虐者不參加輔導或教育課程,或其表現不理想,法官可考慮延長禁制令的有效期。

 

II) 社會福利服務層面

vi) 提升社工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的技巧

社署披露負責此個案的社工,曾數次與夫婦二人共同會面進行婚姻輔導,反映不少同工仍誤把家庭暴力問題歸咎於溝通關係問題(即雙方皆有責任),把個人安全與家庭和諧屬同等重要,這樣的專業評估及處理手法實在犯了嚴重的錯誤。家庭暴力個案中,夫妻之間的權力及地位並不平等,若施虐者未徹底承認暴力責任前進行婚姻輔導,受害者不單容易被怪責,而且可能會因為受害者坦誠心中感受而惹起施虐者仇恨之心,增加了受虐者再次面對虐待的危機,因此處理家暴個案時須分別處理施虐者及受害者。????? 傳統的系統家庭治療方式並非適合處理家庭暴力個案,我們建議把受害者的個人安全放在首位,第一時間協助受害者保護自己,並把夫婦二人分開處理,為他們提供個別的輔導,直至施虐者承認對暴力事件負上全部責任,受虐婦女個人的安全受到控制,社工才可考慮安排夫婦二人一同進行婚姻或家庭輔導。?

vii) 家庭暴力個案應交由專門部門及機構處理

新推行的家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模式,運用三層架構,即由預防至治療手法服務區內所有家庭,而所服務的個案種類繁多,很多時前線同工未能及早辨識家庭暴力個案的危機性。

我們建議加強培訓社工辨識及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的能力,並確保風險評估能保障受虐者的安全,並建議把有關家庭暴力個案轉介予專門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的機構,一方面可減輕前線同工沉重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可以有較充分的時間深入跟進有關個案。

viii) 施虐者輔導服務

過去數年,已有非政府機構開展施虐者輔導服務,政府應重點投放資源發展該項服務以切底遏止家庭暴力的發生

ix) 增強新移民社區資源的認識

根據本會入住個案分析,有五成乃屬新來港婦女,和諧之家雖然自去年開始,已在羅湖關口擺放求助資源咭讓新來港婦女索取,但是我們更希望在政府的支持下獲得安排,讓我們能夠盡早接觸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婦女,為她們及其配偶提供夫妻相處及認識社區資源的教育講座,以加強她們預防家庭暴力的能力。

 

III) 教育層面

x) 加強兩性平等教育

社會必須提供一個平等的環境,讓婦女不受性別限制而發揮自我所長。我們建議將兩性平等、防止暴力的訊息加入學校正規課程或校園活動中,讓年青人從小學習兩性平等的觀念。?

總括,要預防及處理家庭暴力問題,我們建議必須要先制訂明確的「零度容忍家庭暴力政策」,以促使政府不同部門共同制訂相關預防及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的措施,並以「零」作為遏止家庭暴力工作為目標,即把家庭暴力的個案逐步減少至「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