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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

日期: 
2001.01.01

和諧之家回應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2001年)

和諧之家創辦於1985年,為遭受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虐待的單身或攜有子女的婦女提供短暫庇護服務,一直努力提高社會人士對家庭暴力事件的關注。新家庭社區教育及資源中心於1992年正式投入服務,致力於公眾教育及宣傳,倡議建立平等、互重、互愛的兩性關係及停止家庭暴力的訊息。

根據本會經驗,一直以來均有受虐婦女表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到丈夫或前夫的不斷騷擾,那些騷擾不但引起受虐婦女的不安,就如《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報告書)摘要中第1章第一段指出那些行為由初期祗屬令人煩厭、驚恐演變成危險與暴力,或可能引致他人死亡的行為,甚至於禍及她們的親友,大大阻礙她們的交際及對外的一切的活動。我們深信那些纏擾行為若及早得到法律的制約,可遏止暴力的蔓延,可減少對受害人甚至纏擾者的傷害。

和諧之家的立場

和諧之家極力贊成立法保障受纏擾行為滋擾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本會歡迎政府發表《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及作出公開諮詢。

現行法律顯然不足夠遏止有關案件及提供對受害人足夠的保障

《報告書》指出事實真相,反映受虐婦女所遭遇到的困局。就《報告書》第四章裡說明《家庭暴力條例》的不足,對『不會或已不再與纏擾者同居,便不能要求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根據本會的數字顯示(99-00),分別有38%及約18%的婦女在離院後選擇與夫離婚或與配偶分居。而當中有大部份的

婦女表示仍遭受配偶不斷的騷擾;按部份離院較長的受虐婦女表示,在已辦理離婚手續後仍同樣遭遇前夫的不斷滋擾。這些纏繞個案都有一些特徵,就是對於誰是纏繞者均非常清晰,只是在目前未能將纏繞行為刑事化的限制下,未能將纏繞者繩之於法。

此外,『報告書』又指出『騷擾行為可以在其他親屬之間出現』的事實,據本會受助者的表示,丈夫會到親友居所或到其工作間作出無理的要求與滋擾。甚至會到協助受助人的服務單位作出滋擾行為,如家庭服務中心、學校、醫院、保障部、庇護中心、警察局等。就目前的法例,除了報警備案外,似乎就束手無策,更遑論可以減少或停止那些令人不安的行為。

(二) 及早推行《纏擾行為條例》

本會認為在《家庭暴力條例》未修訂前應及早推出本條例,以確保受虐婦女及其他受害人的安全得到合理的保護,補現行法例的不足。

(三)修改《家庭暴力條例》的必然性

此外,就『報告書』對《家庭暴力條例》的建議修訂,本會是極之贊成,這是對停止家庭暴力事件的較長遠方法之一。再加上該條例由1986年使用至今已有十四年之久,香港發展迅速,條例已不合時宜,確實有修改的必要。

(四)贊成施加刑事制裁的建議及加強執法者的訓練

本會對第六章新訂罪行建議『施加刑事制裁來補足民事的不足』一項深表贊同,尤其提及『如不及早制約纏擾行為,這種行為可能會愈趨頻緊,侵擾程度愈加嚴重,甚至有可能釀成暴力事件。』與及『為防止纏擾行為演變為暴力事件,警方的介入是有必要的。』要有效執行以上法紀,本會認為有確保警員素質之必要。因為,倘若纏繞法例通過,執行纏繞條例的執法者將被賦與權力及酌情權以決定是否檢控、拘捕及調查等行為,若沒有清晰界定警員 / 執法者的權利、責任及職權,實在令人擔心會否有少部份執法者濫用職權,又或者在「怕麻煩」的情況下而不執法。因此實在有清晰界定警權的必要。

就本會過去在推行專業培訓對家庭暴力事件關注的經驗中,為確保新訂罪行的有效發揮,在警員的培訓上必須有足夠訓練,確保他們有足夠及正確的知識與能力作出合適的介入。

(五)監察機制的設立

除訓練以外,清晰的執行指引及監察機制也是必要的。建議與此同時設立投訴機制,讓得不到合適協助的市民能有正確途徑作出投訴,一方面可督促警員依法行事,另一方面可讓受害人獲得合理的法律保護。

(六) 加強保護受害人措施

在現行的機制內,受騷擾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可向有關當局申請禁制令。在申請需時及未獲得禁制令之時,我們建議應從受害人的角度去提供援助,加強支援措施,如多派警方人員,以確保受害人的安全。

(七) 贊成強制性輔導條文

本會建議向觸犯騷擾罪行的人裁定接受強制性輔導,這樣不單及早向有關人士作出輔導,改善其心理、精神的狀況,並且早一步防止家庭暴力的重演。

(八) 加強各部門合作與溝通,致力遏止纏繞罪行

在起訴被裁定觸犯騷擾罪行的被告時,過程中不同的部門必須通力合作和聯繫,始能有效地遏止纏繞罪行的出現。因此,希望有關部門,不論警方、法律援助署、私人執業律師、社會服務機構、非政府機構、商業機構及業主立案法團等,都要加強彼此的合作,多作檢討,加強溝通的渠道和機會,達致遏止纏擾罪行的出現。

(九) 加強大眾教育及條例的宣傳

「預防勝於治療」,有關當局應透過不同的機會和場合,向大眾市民宣傳有關法例條文的內容及其重要性和影響。落實可提昇各階層人士對纏繞條例的認識,尤其是公民的權利及責任,這可以減低及阻嚇纏繞罪行的出現,同時又可保障受害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