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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強制性輔導」建議書

日期: 
2004.11.23

和諧之家

「推行強制性輔導」建議書

 

背景及理念

和諧之家於1985年成立全港首間庇護中心,協助受虐婦女和兒童重建新生,活出尊嚴。過去十九年間,我們為超過3,100個家庭(包括共6,500名婦女和兒童)提供服務,並為超過73,800個求助熱線的來電者作即時的危機處理和輔導。此外,承蒙香港公益金撥款資助,本會於1992年成立「新家庭社區教育及資源中心」,向社區人士推行預防教育工作,從而提昇他們對家庭暴力的關注和意識。

累積十九年專注處理家庭暴力的經驗,和諧之家明白家庭暴力是涉及複雜的個人、家庭及社會問題。雖然本會最首要及關注的仍是受虐婦女的安全和為她們提供庇護住宿服務,但是,為更有效及全面地遏止家庭暴力,施虐者服務是不可缺少的。

根據和諧之家的資料顯示,過去三年(2001-2004)平均超過三成的受虐婦女離開庇護中心後,會選擇再與施虐者一起生活,但她們仍處於易受傷害的處境。縱使大部份(七成半)的離舍婦女能建立社區支援網絡或有家庭服務社工跟進,但是這些夫婦復合個案未必會獲優先處理,原因是家庭服務社工的個案工作量十分沉重(一名社工要負責至少60個個案)和他們缺乏專門處理家暴個案的訓練。

不少個案指出,當婦女和子女與施虐者再共同生活時,並不保證施虐者已明白自己的責任和願意接受輔導,這是根據離舍婦女的意見和本會再次入住數字而帶出的關注。根據和諧之家的資料顯示,在2001至2004年間,接近七成再次入住庇護中心的婦女在再度入住之前是有接受家庭輔導服務,但是給予施虐者的支援及輔導服務卻是缺乏的。因此,以下的問題是值得我們深思:為何受虐婦女及其子女需要再次尋求庇護呢?當她們與配偶復合時,家庭暴力的問題是否已被解決或跟進?何種離舍支援是適切這群與配偶復合的婦孺?我們如何預防施虐者再次使用暴力?施虐者的需要和問題有否被正視?施虐者服務有甚麼地方是需要改善?

遺失的拼圖 – 密集式的施虐者治療

作為處理家庭暴力問題最前線的機構,和諧之家看到以上的不足和限制。因此,我們需要發展一個更完善和全面的方法處理家庭暴力問題。「第三線男士服務」是一個嶄新的計劃,其目標是透過密集式的治療和跟進服務協助施虐者終止其暴力行為。

由2000年12月至2004年2月期間,Man(男士)熱線共收到2,130個求助來電,當中有936來電是涉及家庭暴力和婚姻問題。此外,我們共處理177個個案,當中有154

名是施虐者。同時,我們為53名男性施虐者提供個案輔導及心理教育治療課程。過去三年的數字足以證明我們在男士服務方面已取得一定的經驗和成效。

「第三線男士服務」的成效於學術研究上亦得到肯定。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學系副教授陳沃聰博士於本年七月為第三線男士服務發表了檢討報告書。

報告中數據顯示,施虐者在接受治療小組後三個月,使用身體虐待及性虐待的次數均明顯下降;此外,他們在接受治療小組後九個月,使用精神虐待的次數也明顯下降。由此可見,各種暴力行為是可以改變的,並對施虐者及其家庭帶來正面的影響。在質性研究方面,受訪的男士稱在接受課程治療後,對自己暴力行為能有重新的檢視和醒覺;此外,他們明白暴力行為對伴侶帶來的不良後果,學懂控制憤怒和處理衝突的技巧,從而避免再次暴力發生。

陳博士總結此計劃能達致其目標和可填補現有處理家庭暴力的服務的不足。因此,他深信此計劃的成功反映著施虐者服務(過去在處理家庭暴力的事件上一直是被忽略的項目)是值得繼續發展,以便更有效地遏止家庭暴力個案。對於服務發展方面,陳博士亦給予一些寶貴意見。

他指出施虐者輔導服務受著兩方面的限制:1) 施虐者可以選擇不接受治療;2)就算最初願意參與,但過程中也難免有很高的流失率。這兩個限制令到男士服務的資源未能得到充分的運用。因此,陳博士倡議推行「強制性輔導」,並促請落實以下的方案:i) 為成人而設的警司警誡令計劃、ii) 帶條件性的簽保令 、iii) 帶條件性感化令。我們會在下一部份詳細討論此三個方案。

按現時的情況,自願性施虐者輔導確有其限制和不足之處。包括:如何說服那些沒有被檢控的施虐者,承認自己有犯錯和需要別人的幫助呢?當能逃離法律責任後,施虐者會傾向不願意承擔道德上的責任和誠實地面對自己,縱使他們承認自己的問題,只有少數會主動求助。尤其是若他們有其他更重要的問題(如失業)要處理,便很容易忽略潛伏問題的嚴重性。即使施虐者願意接受輔導治療,他們也會很快放棄,原因是一些外在環境的因素和個人的信念,例如伴侶願意復合或太太堅持離婚;深信自己已經康復,不會再使用暴力;即使,施虐者願意穩定地接受輔導治療,亦需要花很長時間和很多的資源去建立互信關係。明顯地,自願性輔導的限制和不足之處正是一個清晰的訊號,告訴我們要轉向另一種能提升服務「效能性」和「有效性」的方向 - 強制性輔導。

強制性輔導

現時,施虐者面對的後果只局限於數種方案,如入獄、罰款或感化令等。故陳博士建議把強制性施虐者輔導加入於不同制度之中,提供截然不同的方法來遏止家庭暴力。

為成人而設的警司警誡令計劃 (Police Discretionary Scheme for Adults)

這方案的理念源於為青少年違法者而設的警司警誡令計劃,此計劃適用於18歲以下初犯輕微罪行並認罪的青少年罪犯,給予他們一個機會,以免他們被帶上法庭和留有案底。亦希望透過接受警誡而使他們覺悟自己所犯的錯和明白受害人所受的傷害;另外,此計劃要得到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讓其子女接受二年警司的探訪和監管。負責執行警誡的警司會按照他們的需要和福祉,把個案轉介至合適的部門,如警方青少年保護組、社會福利署或教育統籌局等提供適切的服務。

為青少年罪犯而設的警司警誡令計劃能否經修訂後擴展服務對象至犯了較輕微家庭糾紛的施虐者?我們深信警方的權威性形象是足以勸服大多數施虐者參加強制性輔導服務;加上,警司警誡令計劃以往曾被修改,如現在再次提出此方案,應可大大減低修改法律條例時帶來的技術性問題。

但我們明白要將警司警誡令計劃的對象推至家暴施虐者,當中會存在一定的困難。首先,在司法制度上,對青少年違法人士和成年違法人士的處理手法是截然不同;其次,亦擔憂有個別警員會有濫用職權的情況出現,為怕負上拆散別人家庭的責任而抗拒提供此計劃予家暴施虐者;最後,此計劃如要推行,額外的資源增撥是需要的。

帶條件性的簽保令 (Bind Over Order with extra condition)

現時香港有兩種簽保令,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61至65條,第一種簽保令是有條件釋放令:被告人承認有罪或被判有罪後,只要向裁判官申訴,並保證在擔保期間內保持行為良好或保證繳付罰款,便可獲得釋放,不需要入獄。雖然被告人因被定罪而留有案底,但根據「罪犯自新條例」,三年後案底會被刪除。另一種簽保令是被告與主控官達成協議,主控官同意不提出起訴証據,而被告同意案情內容,由裁判司判定被告人需要在指定期間內保持行為良好。由於控方不提出起訴証據,技術上控罪並沒有成立,因此被告人沒有犯罪記錄。這種簽保令是適用於犯上輕微罪行或精神病患者。

在此,我們倡議將強制性施虐者輔導列為其中一項簽保令的條件。當施虐者同意接受簽保令時,除保持行為良好外,亦需要參加施虐者輔導課程。若接受簽保令者不參加課程,即屬違犯簽保令。

此方案相信會獲得婦女支持。因為不少婦女仍默默忍受丈夫的虐待,不想指證丈夫,生怕丈夫因此而被檢控或留有案底。事實上,建議修訂的條例能鼓勵婦女挺身而出作證;另外,此方案另一個好處是節省在法庭審訊的時間。 不過,此方案涉及條例的修改和程序的變更,是相當複雜的。還有,裁判官要等候感化主任的報告來評估施虐者的行為,這樣亦會產生另一個程序,因而延長案件的等候時間。

帶條件性的感化令 (Probation Order Revision)

受感化者須在感化期間接受感化官的輔導及監管,從而使他們重新投入社會,成為守法的公民。因此,感化服務的目標包括協助受感化者在態度及行為上作出正面的改變;強化他們適應生活的技巧,以及加強家庭成員對他們的支持。要達致以上的目標,受感化者被轉介至適切的社會服務:接受心理治療、福利服務、其他服務如感化事務義務工作計劃及社區支援服務計劃等。

如把強制性施虐者輔導加入現時的感化令內,只需要改變現行的機制,既減省修改條例所帶來的繁複過程和時間;最重要的還是,強制性施虐者輔導完全符合感化令的目標並適用於感化令之內。加上,感化官的監察能確保施虐者有適當的治療,如感化者缺席於輔導課程,會被視為違犯感化令。

但據政府資訊中心的資料顯示,在過去三年(由2001年至2003年),因涉及家庭暴力而被判接受感化令的個案每年不足10宗。因此,若祗單一推行感化令,對強制性施虐者輔導的有效性未必有明顯增長。有見及此,陳博士建議不應把以上三個方案分割處理,應視作整合統一的方案來實行。

 

三個建議方案的簡表 

 

方案一:

警司警誡令計劃

方案二:

簽保令

方案三:

感化令

 

現時的情況

- 只適用於青少年違法

人士

- 如被判有罪者於二年內保持行為良好,沒有再觸犯法律,其案底會被刪除

 

  • 罪犯受感化官的監 管

建議的改變

- 擴展服務對象至成

年人違法人士

- 將強制性施虐者輔導列為其中一項簽保令的條件。施虐者要參加強制性輔導,保持行為良好,沒有再觸犯法律,其案底會被刪除

 

  • 將強制性施虐者輔 導列為其中一項感化令內的條件

有利因素

- 此方案以往曾作出

修改,因此現在再

提出修改是比較容

 

- 警方的權威性形象

足以勸服施虐者參

加強制性輔導服務

 

- 鼓勵婦女能挺身而

出指控丈夫

 

-省卻法庭審訊的時間

-機制是比較容易改動

 

 

不利因素

- 青少年違法者與成人違法者的司法制度不同

 

- 警員或不願負上拆散別人家庭的責任而抗拒此計劃

 

- 需要增撥資源

 

-修改條例涉及繁複的過程

 

- 需要感化官報告

- 被判接受感化令的個案不多

總結

「零度容忍」是我們最終想達致的目標。然而,我們在處理家暴事件的手法仍遠遜於西方國家:例如沒有一個家暴法庭專責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沒有強制性施虐者輔導的條例、家庭暴力條例(Cap189)也相對地保守。所以,要達致「零度容忍」的目標殊不容易。故長遠來說,修訂家庭暴力條例(Cap189)以達致全面地保護受虐者是極之需要;提供輔導治療和善後支援予施虐者更是不可或缺;家暴法庭的成立更是未來的重要考慮。我們知道急劇的改變是需要時間,故從我們站於最前線的角度觀察,第三線男士服務是一個好的開始。雖然相比西方國家,我們的起步已遲了20年以上,但過去三年我們已傾盡全力幫助很多受家暴困擾的家庭並取得理想的成果。現在,正是一個合適的時間嘗試推行短期或強制性施虐者輔導服務。當然施虐者仍然是有權選擇,可接受輔導治療或面對法庭的審判。不過,長遠來說,我們正傳遞一個重要的訊息,教育下一代和帶領他們用一個截然不同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