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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虐者辅导计划

日期: 
2008.06.13

和谐之家

对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

处理家庭暴力的策略和措施小组委员会有关

施虐者辅导计划

2008年6月12日

 

对立法会CB(2)2198/07-08(01)号文件,和谐之家有以下的提问及回应:

 

  • 有关家福会及社署的经验的提问

和谐之家由2000年起推行BIP男士施虐者辅导服务,对是次由政府公币拨款发展的施虐者辅导的先导计划,本会十分欣赏,好让辅导施虐者的小组经验得以累积,盼能分享过程中宝贵的经验,增加前线同工的公开交流:

 

  • 文件提到家福会有3次公开女性施虐者的小组经验,不知与现行的男性施虐者小组有何不同?无论在内容上、过程上、工作员的配合或其他方面,有什么经验可留意?
  • 是次的施虐者辅导计划,是由家福会及社署合作推行。作为非官方及官方的机构这次携手合作,我们作为外面的支持者,很想得知箇中合作经验,无论是理念的配合、分工、成效、检讨及服务发展等,以及怎样协调箇中可能的不同手法?我们留意到,针对对象的不同(暴力程度的不同),及理念的不同,(究竟是谁要为暴力负责?施虐者?还是受影响的伴侣?)在介入时,作为对比及实验性小组方面,会遇到什么困难呢?
  • 在<附录一>裡,可否列明施虐者参与先导计划的实际出席率及流失率?及实际完成计划的人数,并至今仍接受跟进的人数?不同机构的介入方法是否有助Engagement的技巧?那些又是怎样的经验?
  • 文中有提到使用朋辈支持,可否多分享具体的情况及成效?究竟对那些施虐者最有帮助?如何及怎么使用?
  • 在小组过程中,小组工作员如何与个案工作员以至法庭联系,以监察施虐者的进度?

 

  • 施虐者辅导计划服务的意见

1. 避免妄顾受虐者的人身安全

针对文件中7C的观察,「(施虐者)其配偶/伴侣同时作出改变并予以支持是相当重要;其配偶/伴侣的回应可作为反映施虐者改变进度的有用指标」,我们担心此举不能突显施虐者全力为其施暴行为负责的原则,反而要求配偶/伴侣同时为施暴者(他人)的行为负责,作出改变。按我们和谐之家男士施虐者服务经验得知,BIP小组成员的配偶/伴侣,是需要在施暴者完全停止暴力之后,而且得到受虐者同意,我们才会接触受虐者。这样,我们才可避免妄顾受虐者的人身安全,而增加他们的潜藏危险处境。

 

2. 扩阔法庭判令,增加可跟进的个案

外国经验早已引证由法庭颁判的施虐者辅导的成效。研究显示无论施虐者是基于自愿或强制原因而参加施虐者辅导,只要能完成有关辅导课程,重犯的百份比亦会减低达一半(Bocko al.et,. 2004)。社会福利署总结施虐者辅导的先导计划的推行结果及观察的文件中,认为自愿性辅导的成效较强制性辅导理想。我们固然明白自愿性参与愿意改变的动机高的道理,但敢问有多少施虐者在施予暴力行为后自愿地参加辅导计划? 现时接近7成经法庭处理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是被判「签保令」,政府若能同时提供强制性施虐者辅导计划予被判签保令的施虐者,相信能有更多施虐者可以参与计划,那时的数目,肯定会比目前社署公布的171个个案为多。

 

3. 增加资源发展施虐者服务及男士服务

要有效遏止家暴问题,预防及治疗工作都需要额外给予资源。随著家暴条例(Cap 189)的更新,志愿团体有望在法庭判「禁制令」的同时,以获邀服务推行者的身份来协助施虐者停止暴力行为。这未尝不是增拨资源的基本条件。和谐之家认为政府不应止于此,政府应增拨资源来发展施虐者辅导计划,过于只用金钱来外卖「补救的服务」,因为此举没有前瞻性,未能鼓励发展先导服务来累积更多宝贵的经验,以打稳基础。在增拨资源的同时,也要针对施虐者的男士配套服务,如员工培训、公众教育、朋辈支援小组、研究调查、政策分析等是不能缺少。

 

4. 审视提供家暴服务的最终原则

坊间实在有不同的工作模式来提供家暴的服务,无论是受虐、施虐者或目睹家暴的儿童工作等。其实,无论是来自那种理念,我们认为基本的价值观念,要将受虐者及儿童的安全放首位,而且亦应该主张施虐者要为其暴力行为负责任等原则。我们寄望社署未来选择合作伙伴时,会考虑我们提议的原则,并考虑有丰富处理家暴经验的机构为佳。

 

通讯处:

赛马会和谐一心家暴防治中心──社区教育及资源服务

电话:2342-0072

传真:2304-7783

电邮:hhcerc@harmonyhousehk.org